
广东省物价局昨日下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本学期开始,将原来市场调节价的民办教育收费改为政府定价管理,据悉,这是广东省首次将民办教育收费纳入政府定价。
物价部门称,该政策能规范民校收费,压低过高的学费。不过听闻“限利润令”后,多家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协会人士不担忧,反而表示对压低收费标准作用不大,收费可能不降反升。
“利润”不得高于成本的8%
从2009年春季开学起,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4项。民办学校书面提出学杂费标准的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最终的收费标准。按照《通知》要求,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在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上,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民校不得收费预留学位
物价部门强调,民办中小学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预留学位费用),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费。







